《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资讯 2024-06-16 阅读:206 评论:0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 特别提醒:用这一符号标明“原产”或“转让”的作品从媒体上转载,版权属于原作者和原始来源。 《人民法院程序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这篇文章刊登在2021年第19期《人民正义》上。 作者:刘新、何范、李升成 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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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人民司法。

特别提醒:用这一符号标明“原产”或“转让”的作品从媒体上转载,版权属于原作者和原始来源。

《人民法院程序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这篇文章刊登在2021年第19期《人民正义》上。

作者:刘新、何范、李升成

提交人: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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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规则》的起草背景和主要思维

二、结论和各级的有效性

三. 网上诉讼基本原则

四. 网上诉讼的适用范围

五. 网上诉讼的适用条件

六、网上诉讼主要程序规则

七. 对妨碍网上诉讼的制裁

八. 刑事案件的在线审理

九. 保护在线数据信息

十. 《规则》效力的范围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程序规则》(下称“《规则》”),将于2021年8月1日予以执行,该《规则》载有39条,界定了网上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涉及在线备案、调解、交换证据、审判、判刑、服务等程序,并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建立了完整、指导和明确实际适用的在线程序规则系统。

《规则》的正式出版是人民法院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理念落实情况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规范网上诉讼、保障客户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开发“中国的特性,世界的领先地位”的新互联网司法模式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意义。

一. 《规则》的起草背景和主要思维

近年来,人民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满足人民公正、高效、快速和多元司法的需要,稳步有序地推进在线审理机制,杭州、北京和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利用先发制人优势,探索建立全过程在线审判机制,促进在审判执法领域应用大数据、连锁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

自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因特网法院处理案件的若干问题条例》(以下简称 " 因特网法院的司法解释 " )、《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 试点实施办法 " )和《关于预防和控制新王室肺炎流行病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的通知》,指导相关法院进行网上诉讼。

尽管法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存在着不确定性、规则不明确、不明确、程序缺乏统一和网上诉讼不合规定等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对互联网司法实践结果的深入研究和论证,将《规则》发展为国家法院在线诉讼的主要依据。

《规则》的主要行文措词是: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一般民众期望司法程序将变得更加数字化、联网化、便于利用、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在参与在线程序的过程中,诉讼的利益和利益将受到削弱,在这方面,《规则》充分利用了网上程序的灵活性、简便、日常和易于操作的优势,同时坚持要求各方同意,以此作为尊重和保障选择和处置客户程序模式利益的权利、提高司法机构的效力以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规则》侧重于打破体制障碍,以澄清网上诉讼的法律效力,填补规则漏洞,统一行为标准,并微调程序规范;同时,鉴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在某些诉讼领域仍有创新的余地,《规则》还侧重于在适当的“白”方面保持机构灵活性,而不是寻求在应用新技术的某些领域做到详尽无遗,地方法院可结合实际和技术发展不断探讨和改进新技术。

《规则》积极促进和有效规范新技术和程序的发展,确定法律效力,明确审查规则,划定可适用的界限,要求维护数据信息安全,并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处理诸如块链文件、非同步机制、在线法院设置、电子服务、电子文件等尖端问题。

二、结论和各级的有效性

《规则》第1条澄清了网上诉讼的内容和效力,就效力而言,网上诉讼与离线诉讼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一个是在线诉讼的表现。 在线诉讼包括从提交诉讼到执行的程序,但并不要求所有程序都在线进行。 实际上,每个司法案件都有适当的在线解决的特征,有些有适当的在线解决,另一些则有常规性和事实性。 无论是在线诉讼还是部分在线诉讼,或者部分在线诉讼,或者部分离线诉讼,都是在线诉讼的表现。

就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而言,网上诉讼主要在互联网上进行,人民法院应通过分享内部和外部网络的数据,确保数据和系统的安全。 对于刑事案件,一般通过专门网络进行网上诉讼,以满足审理刑事案件的技术保障要求。

网上诉讼活动主要以电子诉讼平台为基础。 鉴于目前全国各地法院信息化的规模和不均衡性,《规则》中的“诉讼平台”是一个一般概念,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下的电子诉讼平台到地方法院需要建设的将工作结合起来的平台,不一而足。

三. 网上诉讼基本原则

《规则》第2条确立了“公正和高效”在线诉讼“合法和自愿的”“权利保障”的五项基本原则,作为网上诉讼的一项一般要求。 “公正和高效”是在线诉讼的一个基本特征,目的是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审判质量,并更快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合法和自愿”是适用网上诉讼的先决条件,在网上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选择在线或离线诉讼方式,但必须干预和影响其他诉讼主体的选择;“权利保障”是在线诉讼的一项核心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当事人更充分、容易和及时地行使其权利,同时为了简单而不损害其权利。

四. 网上诉讼的适用范围

《规则》第3条界定了网上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只要符合适用的条件,所有类型的民事、行政、非诉讼和执行程序均可在网上处理,但是,考虑到刑事案件涉及调查、起诉、司法协调、证据规格、权利保障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特别要求,网上诉讼应依法适当谨慎和谨慎地进行,主要是在尚未准备好审判的刑事案件中,如简单案件、简单程序或预防和控制疾病的特殊原因,因此,《规则》第3条第2款将这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在“刑事即决程序、减刑、假释案件和因特殊原因尚未准备好审判的刑事案件”,并在第37条中作出具体规定。

《规则》第3条第(5)款是对网上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的交换条款,即“适合在线诉讼的其他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全面确定哪些案件适合在线诉讼,同时考虑到当事方的意愿、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复杂性、证据情况等因素。 例如,在一些国家的赔偿案件中,如果没有重大敏感性,当事方本身也需要在线诉讼,也可以在线进行。

五. 网上诉讼的适用条件

《规则》第3条、第4条、第5条和第6条对网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两类在线诉讼的转换作出了规定,网上诉讼的适用要求满足三个条件。

(一) 当事人同意在线诉讼申请

根据《规则》所确立的法律自愿原则,网上诉讼是当事各方参与诉讼的附加和非强制性选择,因此应当以当事各方的选择或同意为基础。

首先涉及当事方同意的方式,《规则》没有具体限制当事方同意的方式,其中至少可包括主动在线诉讼、口头同意、在诉讼平台上确认同意、根据协议的书面同意等。 只要这是当事方真正表示意向并可以追踪,就是一种给予同意的有效方式。

第二个问题涉及当事人同意的效力范围,当事人是否同意网上诉讼的意图原则上只对当事人本身有效。一方当事人对网上诉讼的异议不影响其他当事人选择网上诉讼的权利,案件可以“在线”方式审理。鉴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规则》规定为调解、交换证据、讯问、听讯、听讯等程序作出特别安排,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范围内出庭,但只能根据合理的理由出庭。

第三,在当事人同意网上程序适用后处理上诉,《规则》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同意网上程序适用后,可以进行上诉,但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在相应程序启动前的合理时间内作出禁止反悔;鉴于不同程序的准备时间不同,《规则》没有关于合理时间的一刀切规定,可由当地法院或审判组织根据案件情节确定。

《规则》第6条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同意在线诉讼适用后,人民法院应参照诉讼情节,确保在线诉讼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转换为下级审理,或未提出理由不采取相应行动或无正当理由参与在线诉讼,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在线举证,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确定证据是否可以受理,是否可以申斥或罚款,人民法院应被视为已撤回或无正当理由缺席诉讼,未能出席在线审理或退出法庭。

(二) 案件在网上审理的适宜性

例如,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重大外国参与、香港和澳门的案件时,案件通常应进行离线审理;在当事方众多、案件复杂、证据复杂、案件时间长、诉讼时间长、诉讼时间长等情况下,审判通常应在网上进行,此类案件的设立、调解、交付等可在网上完成。

(三) 具备适当的技术能力和条件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必须确定当事人的在线能力,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智力背景、地理位置、上网条件、通信设备、操作能力等,以便准确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能力和条件参与在线诉讼。

六、网上诉讼主要程序规则

(一) 识别规则

《规则》第7条澄清了网上诉讼认证规则,网上诉讼的数字化和联网功能更有可能引起对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的关切,必须加强在线身份识别程序。

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主要通过在线核对证件和认证身份验证平台,将面对面身份识别作为身份认证手段,从而严格遵守关于面对面身份识别的国家法律和条例要求,充分遵守告知有关个人并征得其明确同意的义务。

确定身份是在线诉讼的先决条件,在启动诉讼之前必须有效完成。 在确定身份的情况下,在线诉讼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可以同时传达,并且可以就是否同意在线诉讼及其实际应用与当事人协商。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平台系统有错误,或者平台的帐号被盗, " 被视为验证人的行为 " 的效果可以被推翻,以充分保障有关人员的权利。

(二) 电子材料提交规则

《规则》第11条确定了提交电子材料的主要类型和手段,从内容的角度来看,电子材料分为文件材料和证据材料,从表达的角度来看,电子材料分为三类:由诉讼主体在电子平台直接输入的电子文本,即在线提交起诉书、诉状、代理方、案件要素信息。

(三) 电子材料有效性和审计规则

根据离线诉讼模式,诉讼和证据材料一般要求提交原件,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提交副本,而在线诉讼则要求始终提交原件,这不利于案件的在线审理,给当事人带来额外负担,因此,《规则》第12条和第13条澄清了电子化材料作为原件的有效性及其审查规则,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三个领域。

首先涉及电子材料作为原件的有效性,《规则》第12条主要涉及电子材料的正式真实性问题,其范围限于当事人提供其他纸质原件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电子材料必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而且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问题需要专门判断。

第二,电子化材料与原件一样,受与原件相同的限制,电子化材料与原件一样,其效果既非自然也非绝对的;第一,须经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法院复核,不得直接用于诉讼程序;第二,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有效性相同,如果对原件的真实性存有疑问,内容格式不明确,以及不符合档案管理条例,电子化材料仍应提供。

第三是审查电子材料的规则,为了保证电子材料的形式真实性,人民法院必须核查电子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鉴于电子材料的技术性质,审计需要更多地求助于外部力量和其他程序,例如:另一方的批准、公证人的公证人、确认先前的诉讼活动、在线或下线匹配,需要澄清的是,上述手段只是协助审判组织审查电子材料的指导性规则,如果审判组织认为即使采取上述举措也不足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它应该要求该人在线提供材料。

(四) 区块链链和审查规则的有效性

在网上诉讼模式下,证据的形式、形式、陈述等与离线诉讼模式大不相同,《规则》第14条至第19条侧重于网上诉讼的证据问题,一方面,澄清了网上交换证据的情况,确定了同时在线交换证据和非同时在线交换证据的有效性和程序要求;另一方面,澄清了网上审查和确定证据的规则;《规则》第13条澄清了网上诉讼中审查证据的总体要求和法律依据。

《规则》第16至19条具体涉及对街区链的司法识别问题,近年来,通过公证人、第三方记录保存平台等促进街区链技术文件的制作,对街区链的争议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效力和审查规则不明确,对街区链证据价值的过度夸大,误导了单证当事人,在法院内部对街区链及其文件的技术应用与使用法院认可来规范这些技术的必要性之间存在混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街区链技术的司法应用,促进了部门链的有序发展,并有效解决了证据和认证方面的困难。

首先涉及区块链的性质,目前,我们的程序法中没有“连锁证据”类型的证据,因此《规则》没有使用这一表述,而是将其描述为“以区块链技术储存的电子数据”,技术特征是电子性质的,应当指出,区块链以其本身的技术特点为基础,通常不包含电子数据本身的内容,电子数据本身以加密的Hashi价值储存,确定电子数据本身是否通过核实Hashi价值被篡改。

第二是区块链的可靠性。基于其自身链条数据结构、分布存储和加密机制等技术特点的区块链技术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保证,即难以篡改数据上行链,并为人民法院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规则》第16条明确指出,“当事方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是通过区块技术链存储的,须接受技术核查,而且人民法院可能发现,自上链以来,电子数据没有被篡改,除非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链条。” 该条款实际上推定了区块链链中储存的数据的真实性,但因为区块链技术不能确保储存前数据必然是客观的,因此规则的范围限于“在上链后未篡改”,而且不直接确认区链中储存的数据链的完整性。

三个规则是核实区块链的真实性的规则。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反变化的优势和特点,但这种技术保障并不是绝对的。 区块链技术的底部结构、共识机制、节点的数量和分布以及注册主体的合法性、作为区块链基础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甚至记录的技术规格,都可能影响链后数据的真实性。

根据《规则》第16条的推定规则,储存后数据链的真实性是可反驳的,如果另一方反对并提供证据或理由,人民法院应在数据链之后审查数据的真实性。

鉴于上述审查的技术性质,审判的组织以举证责任的指定、各方通过审查证据、陈述其论点、听取专家支持、专业评价等综合各方意见等为指导。

第四是审查数据在上链之前的真实性,链链技术不能保证数据在上链之前的客观真实性,如果当事方反对,人民法院应审查。第一,关于启动真实性审查的条件,考虑到链链证据本身就是保全证据的一种方式,提交证据的当事方已完成了举证和解释的责任,在上链之前对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不仅需要一方提出质疑,还需要人民法院要求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第二,关于数据真实性审查的内容和方式以及数据链技术储存的特点,审判组织应侧重于审查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和储存程序的机制、是否有程序保证,例如公证机构、第三方证人、以及链接数据或证据能否得到认证。第三,关于责任证据的分发,在上链之前质疑数据真实性的一方应提出证据或正当理由。

(五) 非同步审理机制

《规则》第20条规定,“经当事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指定当事各方分别进入诉讼平台,以非同步方式进行诉讼,如调解、交换证据、调查、法庭听讯等。” 第一次确认非同步听讯机制的效力,并界定非同步听讯机制的适用方面、条件、方式和限制。

一种程序是“非同步程序”的含义。 非同步程序是指本来要求当事人的当事人同时在同一空间共同完成程序的程序,当事人的主题事项在一个平台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根据一个平台行事,并且可以合并为一个单一平台,利用信息技术记录标记、可搜索的追溯特征、中断时限和便利程序。非同步听证不等于书面听证,在线提交书面材料或记录相关信息只是这样做的一种方式。

第二是非同步审理的条件。虽然它具有低成本和快速审理的优势,但却不够高效和互动。在实践上,它应当得到同时审理的支持,而不是同时审理,这通常适用于当事方无法轻易集中处理其活动的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由于非同步审理涉及当事方的程序利益,它们应当得到当事方的同意。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以非同步方式进行,应当根据当事方的需要、案件的情况、审判过程等等,以全面的方式加以确定。

第三是非同步审理的适用,非同步审理是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特定听讯形式,要求对适用的条件、范围和方式进行严格控制,其适用条件是难以同步审理,当事人主动申请审理,当事人同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

(六) 网上法院规则

《规则》第21至27条规定,在网上听讯、审判活动、审判纪律、公开听讯和证人出庭等适用网上听讯、审判活动、审判纪律、公开听讯和证人出庭时,应采取全面和系统的办法。

《规则》调整了《民事诉讼解释法》关于网上听讯限于简易程序案件的规定,原则上,这些规定可适用于广泛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简易程序,而在线程序是适当的;《规则》在积极扩大网上听讯的适用范围的同时,还严格规范其适用,澄清了不适用规则的七个情况,除其他外,包括当事方主观不愿意、缺乏客观条件和案件本身不适合三类案件;网上听讯应以促进当事方诉讼、作为一项原则便利案件审理、在实践中需要坚持“可用”和“不得用尽”以及听讯方式应服务于案件的质量和效力的方式。

第二条涉及在线法院诉讼程序和程序,《规则》提及在线听讯,其中包括每一当事方诉讼主体的在线参与和某些当事方的在线听讯,在线听讯必须在诉讼平台上、通过视频而不是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举行,网上听讯的程序应根据对诉讼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一般而言,应按照离线程序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方的程序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不得因审理方式的不同而减损其程序权利。

一方面,网上听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规则》的有关规定,非在线听讯的纪律要求、禁止规定和行为规范适用于网上听讯;另一方面,《规则》将网上听讯的特点与关于审判纪律的特别规定结合起来,除了技术性问题以外,出于客观原因,未经许可不出席听讯或退出听讯的人可被视为拒绝出庭或退出法庭,并在有关情况下处理。

第四是证人的在线出庭。我们的程序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以以音像传输技术作证。证人的在线出庭也是在线形式的一种证词形式,关键在于解决证人不能出庭而不受其他人诉讼的制约的问题。因此,《规则》第26条规定,“如果证人在线出庭,人民法院应确保证人不出庭,不受到其他人的干扰,包括指定在线出庭和设立在线作证室。” 根据目前的技术条件,虽然证人有权自由选择在线出庭,但网上出庭中证人中立的问题可以通过指定相对方便的在线出庭来解决。例如,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与街头、社区合作,建造专门的在线审判室、证人室等。

(七) 电子服务规则

《规则》第29至32条具体规定了电子服务提供的一般机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其生效标准。

首先涉及适用于电子服务的条件,《规则》坚持以当事人同意作为电子服务的先决条件,同时扩大“同意”做法的范围,确立对电子服务的默示同意规则,扩大对事先协议的同意,就此事项采取行动和随后批准,鼓励和指导当事人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的基础上选择电子服务,并以安全和有序的方式扩大适用范围。

第二,关于电子服务申请文书的范围,电子服务文书的范围应严格按照现有法律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以简化方式进行民事程序改革试点的法院外,其他法院尚不能转交判决、决定或调解。

《规则》明确规定,电子交付端应当是人民法院的统一交付平台,确保交付过程可搜索、可核查、追溯性,并产生有效的电子交付文件,电子交付端可以是多种电子地址,包括收件人的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户、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等。

在实践中,应当谨慎行事,避免转用和多次发送,原则上,提供同样内容材料的方式只能决定何时生效,以便利行使后续诉讼权,《规则》还澄清了人民法院在电子服务方面的附带职责,在电子服务方面应当尽可能采取警示和通知措施,如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并提高电子服务的效率。

第四,关于电子服务生效的标准,《规则》规定了生效的两种标准和情况:对于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规则》规定了生效的两种标准和情况:对于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抵达”;对于人民法院主动向某人提供的电子地址,对于该个人提供的电子地址,“收到”;关于“接收”的适用,“接收”的适用首先应符合适用“接收”的两个条件:第一,需要满足当事人对电子服务应用的同意,但仅须满足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电子发送地址或所提供地址的错误;第二,需要提供可被确定为自己服务对象的电子地址,例如收到时间、相应诉讼的时间、系统反馈的时间等等。 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有一个识别和评审程序,而不是收到这种信息的时间,应当确定收到此种信息的时间的有效性,应当作为服务接收的客观标准。

七. 对妨碍网上诉讼的制裁

《规则》第28条的重点是违反在线程序要求和对妨碍在线诉讼适用惩罚规则的问题,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应有意了解或应了解禁止要求,或在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或警告后不予纠正,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主要违反《规则》有关网上调解、在线法院环境、在线法院纪律、证人在线出庭、在线公开听讯、披露调解过程和内容、扰乱法庭听讯命令、证人出庭、审判程序非法记录等的禁止规定。 根据对诉讼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应视为妨碍诉讼程序,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可受到训斥、免职、罚款、拘留等惩罚,并构成法律应加惩罚的罪行。

八. 刑事案件的在线审理

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规则》就刑事案件网上诉讼的适用条件、其适用和审理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在适用条件下,人民法院可在检察官、当事方和辩护方同意的基础上,对刑事案件进行符合《规则》第3条第(2)款要求的在线审理,刑事案件与民事和行政案件之间有某些差别,除了当事方之外,起诉方和享有独立诉讼权的辩护人是诉讼的重要主体,具有相应的程序利益,在线诉讼的适用应征得他们同意,在适用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在线审理主要适用于对被告的讯问、开庭和判决的作出,原则上,《规则》关于案件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识别、提供服务和签名等程序的规定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九. 保护在线数据信息

由于在线诉讼要求高度优先,并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免受风险,《规则》具体规定保护在线诉讼的数据信息,一般确定人民法院作为在线诉讼数据信息权主体的地位,澄清在线诉讼数据信息保护各主体的责任和责任的法律基础,有效加强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保障在线诉讼的安全、监管和有序运作。

十. 《规则》效力的范围

在发布《规则》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文件在网上庭审、电子材料提交、电子交付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规则》结合实际审判工作优化了上述规定,因此,如果先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文件中的在线程序规则与《规则》不符,则应以《规则》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规则》和因特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间没有替代关系,因特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续有效,但《规则》进一步调整了《因特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规则》包括《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第1款、第136条和第139条以及《证据规则》第11条和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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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报编辑《区块链:交易系统开发指南》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从技术的角度详细介绍了区块链交易系统应有的功能架构及工作原理,让人们能够张开双臂轻松地拥抱区块链技术,享受区块链交易系统带来的惊喜与成就感。《区块链:交易系统开发指南》共分 7 章,第 1~2 章主要介绍区块链及数字货币的基本概念,以及各种公有链的 API 接口;第3~5 章主要介绍区块链交易系统的分类架构及功能; 6 章主要介绍区块链交易系统面临的问题及演进方向;第 7 章对全书做了总结。《区块链:交易系统开发指南》是...
  • 5.14加密货币价格:BTC突破6.2万美元以太坊和山寨币反映市场情绪

    5.14加密货币价格:BTC突破6.2万美元以太坊和山寨币反映市场情绪
    今天,随着比特币(BTC)的价格突破62 000美元的门槛,顶级加密货币的价格反弹了。 此外,以铁大幅上涨,维持在2 900美元的水平。 此外,其他顶尖山硬币,如索拉纳(SOL )、XRP、卡达诺(ADA )也大幅上涨。    今天密钥加密货币价格 1. 比特币价格    在5月14日星期二撰写本文时,比特币价格上升了2.57%,达到62 487.50美元。 另一方面,在过去24小时内,交易量从65.26 % 急剧上升至277亿美元。 与此同时,加密货币的市场价值为...
  • OKEx回应用户质疑:合约交易非期货 平台无机器人

    OKEx回应用户质疑:合约交易非期货 平台无机器人
       热点点 自选股份 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 研究和资料中心 资金流动 模拟交易 客户客户 具体来说,OKEx回答用户的问题:合同交易不是期货,平台不是机器人。 金融同步化,3月22日。    昨天下午,OKEx公司就维护先前用户线下的权利问题对同步财务公司作出了回应,指出OKEx公司提供的合同交易不是期货交易,在旗下的业务中没有正式的机器人。 同时,OKEX称,它不会以非法为由对任何投资损失索赔作出答复。 答复全文如下: 同步你的财务! 近日来,...
  • 0.00006694个比特币等于多少人民币/美金

    0.00006694个比特币等于多少人民币/美金
    0.00006694比特币等于多少人民币?根据比特币对人民币的最新汇率,0.00006694比特币等于4.53424784美元/32.5436 16人民币。比特币(BTC)美元(USDT)人民币(CNY)0.000066944.53424784【比特币密码】32.82795436 16比特币对人民币的最新汇率为:490408.64 CNY(1比特币=490408.64人民币)(1美元=7.24人民币)(0.00006694USDT=0.0004846456 CNY)汇率更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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